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199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128號令,2004年7月5日)。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91號,2008年5月13日)。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 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總數的10% ;(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總數的10%;(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4.《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03年4月27日)。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